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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四届青年美术作品展览”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日期:2007年10月08日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核心提示:

一、展览宗旨
为了展示浙江青年美术创作的整体面貌,了解浙江青年美术作者近年来在艺术精神、艺术风格和表现手段上的探索趋势,同时也为浙江青年美术作者提供一次展示自己艺术才华的极好机会。为我们发现和培育美术创作的新生力量,形成浙江画坛更年轻一代的美术创作中坚队伍提供基础,也便于为全国各项重要美术展提供新人佳作、推动、繁荣浙江美术创作。为此,省美协决定举办“浙江省第四届青年美术作品展览“。
二、主办单位
浙江省美术家协会    宁波市文联
三、组织机构
1、组织委员会
组织委员会,由名誉主任,正、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全面负责、领导展览的筹备和展出的各项工作。组委会下设展览办公室,在组委会领导下负责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2、评选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组成,经组委会确认后聘任,负责本次展览作品的评选和评奖工作。
四、展出时间、地点
“浙江省第四届青年美术作品展览“定于2007年11月下旬在宁波美术馆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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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品征集范围及要求
该展览征集范围为浙江省内工作、学习及生活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1年12月31日后出生)的青年作者的美术作品。包括中国画、油画、版画、雕塑、水彩(粉)画、漫画、连环画、宣传画、插图、漆画、年画、平面设计等。送展作品应是近年创作,并未参加过浙江或全国美展的作品。要求作品题材、形式丰富多彩、内容积极健康,有时代气息,在艺术上要有一定的质量水准和追求。
六、作品评选评奖和作品集
本次展览入选展出作品拟定为300件。设金奖作品5件,银奖作品10件,铜奖作品15件,优秀作品若干件。有关单位或企业可另设奖项颁发,希望设立专项的单位或个人须在展出前二个月向展览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组委会批准后实施。
主办单位向入选作品作者颁发入选证书,向获奖作品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参展作品和落选作品在展览结束后退还作者本人。欢迎团体单位、个人收藏或收购参展作品。
参展作品全部编入《浙江省第四届青年美术作品展览作品集》。
七、作品的组织
    通过各专业协会、地市美协和有关院校联络组织青年作者积极创作作品参展;组委会将有重点地赴部分院校和地市组织座谈、动员;有条件的专业协会、地市美协和院校可相应举办各类型的青年美术作品观摩或展览,以提高青年作者美术创作的总体水平。
八、作品收件
征集作品由各地市美协或有关单位组织收件后按规定时间统一送展览办公室(具体收件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咨询电话:0571-87020621)。每位作者送展作品不得超过3件。
送展作品宽不超过2米(连框);雕塑作品横、高、宽均不超过1.5米;作品装裱自理。
本次展览的送展作品均须交100元/件的参评费。由各送展单位向作者收取,在送作品时与收件统计表一同交展览办公室。凡未入选参展作品其参评费的50%将由展览办公室通过各送展单位退还作者。
九、主办单位和参展作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四届青年美展组委会及其展览办公室、各送展单位和展览场馆均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参展作品的安全。作者应严格按送展作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确保作品完好。
主办单位对参展作品有研究、摄影、录像、出版及宣传的权利。
凡作品入选参加本次展览,作者可作为申请加入浙江省美术家协会的资格展览一次。
十、凡有作品参加浙江省第四届青年美术作品展览的作者,均视为确认并遵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由浙江省第四届青年美术作品展览组委会授权展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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